
分享
微信扫一扫分享
浏览量4778
找政策 · 补贴政策 | 中央财政下达100亿元 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
发布时间 2022-11-24 19:50:14
扫码打电话
微信扫码打电话
安全小贴士: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押金、服装费、报名费、充值卡等)均有诈骗嫌疑,请提高警惕。
详细描述
标题: 中央财政下达100亿元 再次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
图文:
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促进我国制种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稳定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
再次次提高了广大种植户的积极性,为我国的粮食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中招在县上看到的,谢谢!
再次次提高了广大种植户的积极性,为我国的粮食增产增收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中招在县上看到的,谢谢!
联系人
相似信息
更多
省市两级人社部门推出了多项创业扶持政策。
典型的创业补贴
市级:对符合吸纳从业人员3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并经市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创业之星或典型创业者,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省级:对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典型创业者,符合招用3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可给予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者分为四类:第一类10万元、第二类8万元、第三类5万元、第四类2万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需要准备嘉峪关市典型审核表、营业执照、拟录用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进行申报。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市级: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毕业后5年内自主创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省级:毕业5年内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就业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万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需要准备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营业执照、毕业证复印件、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个人信用报告、银行流水、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进行申报。
入驻(孵化)创业企业补贴
对进入市级以上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对入驻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每户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准备《入驻(孵)初创企业补助申报表》、申请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进行申报。
海归创业补贴
市级:对农民工、大学生等返乡人员创办并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省级: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配套条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3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需要准备申请报告、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进行申报。
除上述帮扶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城镇居民
其中,网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网上业务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低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以上,或差评率在5%以下(含)。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是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职工人数(含新招用人员)25%(100人以上企业为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正常经营1年以上,无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金额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从事个体经营6个月以上且盈利的个人,可给予最高15万元(最高保证本金责任限额)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300万元(最高保证本金责任限额)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01-14
kiss
重庆提高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保额。
近年来,农业生产物化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现行农业保险定额标准偏低,保障功能有限。我市决定从2022年起,提高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保险额度。一、种植:水稻、玉米种植保险由300元/亩调整为500元/亩。马铃薯种植保险由400元/亩调整为600元/亩。油菜种植保险由300元/亩调整为500元/亩。二、养殖业:生猪养殖保险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能繁母猪配种保险由每头母猪1000元调整为每头母猪1500元。奶牛的保险金额暂时不会调整。
2022年有哪些补贴资格?
农业支持和保护补贴
5月,财政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是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是对粮食适度规模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补贴。改变土地用途、达不到耕地质量条件、弃耕弃土的,拿不到补贴。
补贴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需要在土地流转办公室备案流转合同,否则无法申请相关补贴。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通过“一卡通(贴息)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30-230元/亩/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支持农业保护补贴,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2.购买农业机械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是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2022年新增植保无人机补贴,在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重庆等6个省份开展试点。单机最高补贴3万;每个省拨款1000万元。
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方式:购买机具,可自主选择省内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购买机具。
购买需要登记、现场安装或已累计获得省级补贴的补贴产品,必须向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需购买补贴产品进行现场安装,需在安装完成并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3.对玉米生产者和深加工的补贴
[玉米生产者补贴]
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补贴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实行“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即玉米的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同时,中央财政将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确保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入的基本稳定。
补贴对象: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合法农田上的实际玉米生产者,包括当地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外来种子租赁者等。
补贴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由县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转入
补贴对象:东北地区辖区内规模以上、就地收购、自建仓储设施的玉米加工企业。企业具体资质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加工企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备案名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补贴方式:企业具体资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确定,并将加工企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上报名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相关省区根据玉米收储、加工能力、财政能力等情况确定。中央奖励标准与地方补贴挂钩,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设定为地方财政的1/3,最高不超过130元/吨。
4.土豆补贴
农业部正式发布《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将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行产业发展。
补贴对象: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企业。
补贴方式:采取销售价格折扣补贴方式,即种子收购农户按折扣价付款,种子供应企业登记折扣销售清单,种子收购农户签字确认。县农牧局与种子供应企业签订合同,确认种子供应数量。财政局根据种子供应数量预拨70%补贴资金。播种后,财政和农牧部门根据经审核的种子供应库存和农牧部门确认的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种子供应单位结算剩余30%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一级种子每斤补贴0.5元(农户饲养1.2元/斤),微型马铃薯每只补贴0.2元(农户饲养0.25元/斤:科信1号,飞乌瑞塔0.3元/斤)。中央财政对脱毒种薯繁殖和大田种植进行补贴,每亩补贴100元。
5.对大豆和棉花的补贴
[大豆补贴]
农业部发布《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强调调减玉米种植面积,鼓励东北大豆种植。
补贴对象:合法实际大豆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
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补贴方式: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到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该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补贴标准:为增大豆减玉米,国家用35亿补贴来提高大豆收益,让农民自己放弃种玉米,如黑龙江大豆种植补贴由的60元/亩涨至130.87元/亩。
【棉花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面积部分补贴对象仅为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
补贴方式:各县(市)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将全部补贴资金兑付给棉农。
补贴标准:各县(市)、各乡(镇)正根据分解落实的籽棉交售量、补贴兑付标准,结合棉花种植面积、当地单产预警上限和必要的发票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补贴公示。
干货,这10项常规农业补贴标准公布,快去申领!
六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补贴标准: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发放是由县级环林局会通过“一折通”(存折)方式兑现给农户手中。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额外补助:在一些地方除了中央下发的补贴资金,政府还额外提供补助如山西省新出的2022年规定,对58个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8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对其他非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5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
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第二章中指出,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补贴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补贴方式: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补贴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干货,这10项常规农业补贴标准公布,快去申领!
八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补贴对象:投保农户。
补贴方式和标准: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九秸秆补贴
补贴对象:开展秸秆收储和进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社集体、秸秆收储组织、秸秆加工利用企业等。
补贴方式和标准:
①秸秆粉碎还田机补贴:据悉,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补贴粉碎还田机6.72万台,补助资金2.25亿元,这个补助也是农机补助的一部分。
②秸秆养畜:秸秆养畜示范补贴是国家长期支持秸秆饲料化的项目建设,据统计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了18.5亿元,用于建设秸秆养畜示范区超过了1000个。(区域有具体限制)
③秸秆生物燃料化:秸秆的解气化、秸秆的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碳化等燃料技术一直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大户,近年还在加大投资补助力度。
十轮作休耕补助
为改善粮食供给以及治理生态恶化严重问题,我国采取了休耕制度的尝试,目前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等区域开始试点。
轮作补助标准:与不同作物的收益平衡点相衔接,互动调整,保证农民种植收益不降低。结合实施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地玉米结构调整,按照每年每亩15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开展轮作试点。
休耕补助标准:与原有的种植收益相当,不影响农民收入。河北省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500元,湖南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300元(含治理费用)。贵州省和云南省两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甘肃省一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800元。01-14
kiss
2015年7月6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5〕35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增强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实效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财政部、农业部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农业项目及投入的资金,统称农业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遵循统筹设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从项目申报、评审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与使用、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及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
市农委在《重庆农业信息网》上设“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公示”专栏(以下简称:网上),登载农业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动态,上网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五条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实行责权统一、分工负责的责任制。
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和业务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网上公示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农业项目资金申报主体由每类项目的申报指南规定。主要包括市级涉农企事业单位、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区县涉农企业、种养殖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八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市农委直接设置农业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方案。由市农委各业务处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每年产业发展重点和财政资金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布局建议,经征求财务处意见和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2、编制项目预算方案。市农委财务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组织业务处室对建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形成预算方案,经委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作为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3、公布项目申报指南。各业务处室会同财务处,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分别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在网上公布(除特殊涉密项目外)。
4、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包括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级涉农事业单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市农委;区县级及以下申报单位先应以正式文件或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通过办公网正式公文向市农委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申报单位,须对其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农委对各产业项目资金设置的要求,编制申报指南,在辖区范围内的公众媒体上公布,公开组织申报。
第九条中央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市农委各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出我市具体实施要求建议,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连同中央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通知,同时上网公布,公开征集申报单位及项目。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征集的申报方案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网公示,初评合格的按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财政部和农业部已下达项目预算总额度,由我市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程序择优比选实施方案。
第十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分别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和市级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申报。市农委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初评工作。申报指南上网公布,拟报方案,原则上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建立农业项目资金专家评审制。组建农业项目评审专家库,项目评审应在驻委监察室的监督下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市农委各业务处室负责本行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发展计划处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评和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项目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下达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级项目评审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业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种养殖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除外);
(二)申报单位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受到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罚的;
(三)以往下达的项目执行较好,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的;
(四)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和建设中,三年内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
第十三条市级项目评审组织部门,原则上应根据评审需要,在市农委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工程建设、产业技术、经济和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项目评审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出具评审意见书。专家组的评审结果上网公示。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在评审中可不予通过评审:
(一)不符合投资指南规定的投资方向或建设内容要求的;
(二)申报单位不具备投资指南规定的申报主体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或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
(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严重缺陷,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市农委发展计划处和财务处按职责分工对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按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分别征得委分管发展计划或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资金计划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农业项目资金计划的下达,由市农委财务处会商市财政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计划和任务下达文件在网上公布。
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到具体承担单位。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下达文件在当地公众媒体上公布,并抄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和农业部下达我市农业项目资金的预算,需要分解具体建设或实施任务的,由市农委财务处、相关业务处室会商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务分解下达文件在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内容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凡是该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及批复规定要求设立专账核算的,必须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市级制定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获取合法合规的支出凭证,具备完善的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农委财务处、审计处和驻委监察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任务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单位项目财政补助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其资金计划和建设任务下达文件送驻委监察室录入备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全套资料送驻委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原渠道上报项目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凡通过区县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资金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的农业项目,均要求各区县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市农委各产业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农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重大农业项目试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以上;财政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试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由市农委审计处选择或招标确定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承担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任务,市农委审计处负责全程跟踪审计监督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涉及工程施工的财政专项投资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制。
(一)符合政府采购的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拆项分建,逃避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规定额度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招标或公开询标(询价),采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四)农业项目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采购等都应依法订立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责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五)土建施工和大型设备安装完工后,应聘请具有相应工程(安装)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结算价格进行审核。结算审核前工程预付款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0%。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的依据,建设单位再按合同约定留足质保金后,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农业项目资金实行竣工验收制。凡需要经过实施建设才能完成项目任务和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均应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农业项目建设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按以下规定实施竣工验收:
市级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市农委相应业务处室组织验收;
财政预算和建设任务下达到区县实施的项目,单个项目享受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内,由市农委委托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备案(农业部另有规定的除外);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农委申请市级验收,由相应业务处室组织验收。
产业资金预算切块下达区县并由区县自主设置的农业项目,由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备案,接受市农委的抽查。
第二十八条按照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原则的要求,在加强市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同时,市农委财务处根据需要,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市级及以上下达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发展计划处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规定限额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农村生态能源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市农委组织的各项目验收组专家成员,应在市农委专家库中,选择工程施工、产业技术、经济和审计等方面五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市农委审计处和驻市农委监察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区县级初验或业主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自验结论资料、项目申报(来源)文件、财政预算通知、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工程监理过程记录和结论、施工竣工图册,工程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告)、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农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规定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方法。验收组应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汇报,审阅项目验收档案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听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检查财务资料、审阅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审核报告和竣工审计报告,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项目验收意见网上公示,项目验收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三十四条考核农业项目完成情况以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验收专家组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凡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不能转固投产,不能申报新项目;凡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先建后补”项目,不能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和贪污项目资金。
第三十六条驻市农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农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廉政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各管理部门在农业项目资金监管中的履职情况,查处涉及农业项目资金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农委和各区县农业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不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整改不到位和超期两年以上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已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经审计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除按规定追究项目建设相关人员责任外,同时要视情节追究项目验收专家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01-14
ki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