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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资讯 · 招商资讯 | 周恩海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6: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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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恩海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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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海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
8月17日,黔江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周恩海在会议中心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了解全区物流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形势,共同为全区物流业发展理思路、谋计策。区领导封波、张力、肖培明参加会议。
会上,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局分别汇报了全区大物流、商贸物流和货运物流的发展情况,部分 参会单位作交流发言,参会区领导结合实际讲意见。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恩海指出,在黔江建设先进、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具有先导性和战略性,符合黔江建设渝东南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
周恩海要求,要明确目标定位,尊重竞争规律,抓住发展综合立体物流这个战略高点,结合黔江区位优势、历史积累和政策空间,充分利用好冷链物流、公路物流、航空物流、海关等现有基础及即将建成的高铁等开放支点,建设更加高效、更具特色的物流体系。要对物流业发展的形式与内涵、设施与功能、需求与供给等关系进行梳理,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物流产业,分清轻重缓急、先后主次,全面整合资源,实现建与用相匹配。要全面梳理物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进一步找准补齐影响物流业发展的短板弱项,实现各种要素相互协同。要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数字化发展,努力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进一步助推物流业提质发展。
周恩海强调,要绘好物流业发展规划“一张图”,做到思路清晰、进展有序。要理顺物流、通道、网络、枢纽等“一条链”,做到紧扣定位、支撑有力。要在先进城市中找寻定位接近、功能类似的“一个标”,打开眼界、放大格局。要有黔江自己的思考,通过把物流业做大做优做强,助推全区产业发展,并在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业发展路径和带动作用等方面形成“黔江模式”,真正让广大市民享受到现代物流体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中招在县上看到的,谢谢!
8月17日,黔江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周恩海在会议中心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了解全区物流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形势,共同为全区物流业发展理思路、谋计策。区领导封波、张力、肖培明参加会议。
会上,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局分别汇报了全区大物流、商贸物流和货运物流的发展情况,部分 参会单位作交流发言,参会区领导结合实际讲意见。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恩海指出,在黔江建设先进、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具有先导性和战略性,符合黔江建设渝东南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
周恩海要求,要明确目标定位,尊重竞争规律,抓住发展综合立体物流这个战略高点,结合黔江区位优势、历史积累和政策空间,充分利用好冷链物流、公路物流、航空物流、海关等现有基础及即将建成的高铁等开放支点,建设更加高效、更具特色的物流体系。要对物流业发展的形式与内涵、设施与功能、需求与供给等关系进行梳理,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物流产业,分清轻重缓急、先后主次,全面整合资源,实现建与用相匹配。要全面梳理物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进一步找准补齐影响物流业发展的短板弱项,实现各种要素相互协同。要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数字化发展,努力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进一步助推物流业提质发展。
周恩海强调,要绘好物流业发展规划“一张图”,做到思路清晰、进展有序。要理顺物流、通道、网络、枢纽等“一条链”,做到紧扣定位、支撑有力。要在先进城市中找寻定位接近、功能类似的“一个标”,打开眼界、放大格局。要有黔江自己的思考,通过把物流业做大做优做强,助推全区产业发展,并在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业发展路径和带动作用等方面形成“黔江模式”,真正让广大市民享受到现代物流体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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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之地,古为《禹贡》梁州之域。西周、春秋时,属巴国“南极黔涪”领地。战国时期,先后分属楚黔中地、秦黔中郡。秦至东汉年间,以境内七曜山为界,分属巴郡、黔中郡和临江县(今重庆忠县)、涪陵县(今重庆彭水县)。三国至十六国成(汉)时期,属涪陵郡涪陵县。南北朝宋时,县地改属巴郡。齐,属巴郡临江县。梁,属临江郡。北周,初属临江郡,武帝保定初(561年)属临江地分置的南都郡源阳县,建德四年(575年),属南都郡源阳县改名的怀德郡武宁县(今万县武陵镇)。隋,县地属临州武宁县。唐武德二年(619年)分浦州(今重庆万州区)之武宁县西界地置南宾县,为石柱建县之始。五代十国、前蜀、后蜀循唐制。北宋至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循唐制,隶忠州。南宋建炎三年(1129年),置石砫安抚司,马定虎受封石砫安抚使,建立局势机构,节制九溪十八峒。元初,在南宾县地设立为石砫军民府,后升为石砫军民宣抚司。元末,明玉珍据蜀,建立夏政权,改为石砫安抚司。明洪武八年(1375年),置石砫宣抚司,隶重庆卫;十四年(1381年),撤销南宾县,改为南宾里。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改隶夔州卫。天启元年(1621年),石砫女宣抚使秦良玉勤王有功,升石柱宣慰司,隶夔...
物产资源
土地资源
石柱县面积301406.13公顷,其中耕地56389.23公顷,园地5059.36公顷,林地184269.53公顷,草地26274.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342.4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430.7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927.7公顷,其他土地10712.95公顷。
矿产资源
石柱县探明的金属矿有铅、锌、铁、硫铁矿、铜、砂金、镉、锗、银;非金属矿有石灰石、石英砂岩、白云石岩、磷、含钾页岩、萤石、重晶石、盐卤水、陶瓷粘土、高岭土、泥岩、页岩、煤、天然气。其中,石灰、石英砂岩、铅锌、煤、天然气储量分别为200亿吨、1.37亿吨、167.60万吨、1.61亿吨、155亿立方米。
生物资源
石柱县已查明的野生植物共2216种,其中国家保护植物有莼菜、荷叶铁线蕨、水杉、红豆杉、珙桐等40种;有马尾松、柏木、光叶珙桐、白桦等树种715种;全县有古树名木1004株,古树群5个;毛竹、冷竹、斑竹等竹类24种;中药材1700余种,其中常用中药材206种。
有野生动物470种,其中鱼类124种,属国家保护动物有小鸨、白鹗、水獭、中华鲟、岩原鲤等52种。
水能资源
石柱溪河遍布,境内除长江外,流域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的有52条,其中龙河、官渡河、油草河、马武河、毛滩河等23条河流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境内水资源丰富,地表水、地下水年均径流量为22.76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量为3.5亿立方米。水能储量30.95万千瓦,可开发量19.16万千瓦。
特色资源
石柱生态环境宜人,绿特资源丰富,人文底蕴厚重,土家风情浓郁。拥有重庆市巴渝新十二景—黄水林海,网评重庆最美森林—黄水大风堡自然保护区、最美草地—千野草场,高原明珠—太阳湖、月亮湖,首批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巴渝新十二景—西沱古镇,秦良玉历史文化,川东名刹银杏堂、三教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家“啰儿调”和世界经典民歌《太阳出来喜洋洋》以及土家吊脚楼、哭嫁、盘歌、薅草锣鼓、土家摆手舞等自然、人文资源。
行政区划
1997年,辖4镇50乡。县人民政府驻南宾镇。
2000年,石柱县辖南宾、西沱、临溪、黄水4个镇;大歇、凤凰、灯盏、华丰、双庆、河坝、大河、三店、永和、下路、金彰、天泉、三树、三星、五斗、三汇、六塘、王家、河嘴、黎家、马武、黄鹤、洗新、新乐、漆辽、木坪、都会、万宝、石流、中兴、王场、黎场、沿溪、坡口、万朝、沙子、栗新、金竹、金岭、湖镇、卷店、蚕溪、中益、官田、悦来、鱼池、龙沙、桥头、三益、东木坪、冷水、枫木、洋洞、石家54个乡。
2002年,石柱县辖12个镇、20个乡,11个居委会、496个村委会。户籍人口51.11万,其中非农业人口6.46万人。
2008年,石柱县辖12个镇、20个乡:南宾镇、西沱镇、下路镇、悦崃镇、临溪镇、黄水镇、马武镇、沙子镇、王场镇、沿溪镇、龙沙镇、渔池镇、大歇乡、三河乡、万朝乡、黎场乡、三星乡、六塘乡、桥头乡、三益乡、王家乡、河嘴乡、石家乡、冷水乡、枫木乡、中益乡、洗新乡、黄鹤乡、龙潭乡、新乐乡、金铃乡、金竹乡。
2009年,石柱县辖32个乡镇。18个镇:南宾镇、西沱镇、黄水镇、下路镇、悦崃镇、临溪镇、马武镇、沙子镇、王场镇、沿溪镇、龙沙镇、鱼池镇、三河镇、大歇镇、桥头镇、万朝镇、冷水镇、黄鹤镇;14个乡:黎场乡、三星乡、六塘乡、三益乡、王家乡、河嘴乡、石家乡、枫木乡、中益乡、洗新乡、龙潭乡、新乐乡、金铃乡、金竹乡。
2015年,石柱县辖3个街道、16个镇、14个乡。3个街道: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16个镇:西沱镇、黄水镇、悦崃镇、临溪镇、马武镇、沙子镇、王场镇、沿溪镇、龙沙镇、鱼池镇、三河镇、大歇镇、桥头镇、万朝镇、冷水镇、黄鹤镇;14个乡:黎场乡、三星乡、六塘乡、三益乡、王家乡、河嘴乡、石家乡、枫木乡、中益乡、洗新乡、龙潭乡、新乐乡、金铃乡、金竹乡。
2016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签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石柱县枫木乡设立枫木镇的批复》(渝府〔2016〕95号),同意撤销枫木乡,设立枫木镇。
区划详情
2022年,石柱县辖南宾、万安、下路3个街道,西沱、黄水、悦崃、临溪、马武、沙子、王场、沿溪、龙沙、鱼池、三河、大歇、桥头、万朝、冷水、黄鹤、枫木17个镇,黎场、三星、六塘、三益、王家、河嘴、石家、中益、洗新、龙潭、新乐、金铃、金竹13个乡,38个(社区)居委会、204个村委会,197个居民小组,1169个村民小组。
南宾街道
南宾街道位于县境西南部,地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靠三河镇、沙子镇,东南邻六塘乡,南与万安街道接壤,北依大歇镇,幅员面积98.59平方公里,辖9个社区和4个行政村,户籍人口58169人。
万安街道
万安街道位于石柱县城西南部,是县城所在地,幅员面积70.6平方公里。街道成立于2015年11月,下辖5个社区和5个行政村,户籍人口51918人。
下路街道
下路街道位于石柱县西南部,距县城6公里。幅员面积108.79平方公里。辖4个社区和8个行政村,户籍人口42056人。
西沱镇
西沱镇位于石柱县北部,原名西界沱,距县城76公里。幅员面积61.01平方公里。辖5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户籍人口29848人。境内资源丰富,探明原煤储量为2000万吨,石灰石储量1.5亿吨,锰矿储量350万吨。
黄水镇
黄水镇位于石柱县东北部,地处渝鄂边陲,距县城63公里。幅员面积213.79平方公里。辖4个社区和4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2659人。境内平均海拔1550.14米,夏季平均气温在19.9℃,有珙桐、红豆杉等珍贵植物1200多种,被誉绿色宝库、森林百科全书。先后荣获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重庆市十大宜居小城镇、“2017中国最美村镇传承奖”等称号。
悦崃镇
悦崃镇位于石柱县中北部,距县城36公里。幅员面积86.2平方公里。辖9个行政村,户籍人口17018人。是重庆黄水统筹城乡示范区域旅游环线重要乡镇之一。
临溪镇
临溪镇位于石柱县北部,距县城65公里,距万州50公里。幅员面积149.13平方公里。辖1个社区和9个行政村,户籍人口24340人。
马武镇
马武镇位于石柱县东南部,距县城48公里。幅员面积92.82平方公里。辖1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户籍人口13351人。为石柱县重要的优质烤烟、猕猴桃、中药材、生猪、辣椒生产基地。
沙子镇
沙子镇位于石柱县东南部,距县城28公里。幅员面积178.33平方公里。辖1个社区和9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5695人。境内有百年古银杏群、千年马桑王、七曜山国家地质公园、风电观光带、香樟溶洞等旅游资源,以黄连为主的中药材、莼菜、烤烟、冷水鱼等绿特农产品。
王场镇
王场镇位于石柱县西北部,距县城53公里。幅员面积57.67平方公里。辖1社区和6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6961万人。主要发展柑橘、柠檬、百香果等特色产业。
沿溪镇
沿溪镇位于石柱县西北角,距县城54公里。幅员面积55.75平方公里。全镇辖1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户籍人口20236人。沿溪码头为石柱县第二个长江码头。
龙沙镇
龙沙镇位于石柱县东北部,距县城20公里。幅员面积76.07平方公里。辖3个社区和5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6091人。农业以辣椒、烤烟、马铃薯三大产业为支柱。
鱼池镇
鱼池镇位于石柱县北部,距县城46公里。幅员面积99.63平方公里。辖8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4620人。旅游资源丰富,有千野草场、灵山佛景区、土家老街、莲花洞等景区景点。
三河镇
三河镇位于石柱县东部,距县城6公里。幅员面积102.03平方公里。辖3个社区和10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27097人。三河镇现代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初具雏形。
大歇镇
大歇镇位于石柱县西北部,距县城9公里。幅员面积128.49平方公里。辖10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23864人。烤烟、辣椒、长毛兔、马铃薯、中药材为五大支柱产业。
桥头镇
桥头镇位于石柱县中部,距县城33公里。幅员面积66.72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2802人。以粮食生产和经果林为主,形成以辣椒、脆红李、长毛兔为主导的种养业。有藤子沟国家湿地公园、大寨坎土司遗址等旅游景点。
万朝镇
万朝镇位于石柱县西北部,距县城32公里。幅员面积77.74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6862人。属典型的丘陵地带,立体气候明显。
冷水镇
冷水镇位于石柱县东部,距县城42公里。幅员面积72.50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6497人。是黄水国家森林公园、百里民居长廊和土家生态民俗旅游线的重要特色景区入口。成功创建重庆市“农旅游融合示范镇”、“全域旅游示范镇”,正在打造冷水特色康养小镇。
枫木镇
枫木镇位于石柱县东北部,距县城86公里。幅员面积136.41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1223人,95%的人口系土家族。主要有黄连、莼菜、中蜂等支柱产业,辖区内已建成油草河漂流景区、在建有黄水双河峡谷漂流和懒人山谷景区。
三星乡
三星乡位于石柱县南部,距县城19公里。幅员面积为94.51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6953人。
六塘乡
六塘乡位于石柱县南部,距县城18公里。幅员面积170.67平方公里。辖10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4638人。主要有烤烟、畜牧、中药材、林业四大支柱产业。
黎场乡
黎场乡位于石柱县西北部,距县城88公里。幅员面积35.97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3016人。
三益乡
三益乡位于石柱县中部,距县城32公里。幅员面积28.88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5635人。
王家乡
王家乡位于石柱县北部,距县城65公里。幅员面积47.38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9574人。主要产业有花卉苗木、辣椒、中药材、李子。
河嘴乡
河嘴乡位于石柱县北部,距县城79公里。幅员面积59.66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2324人。境内有银杏堂景区。
石家乡
石家乡位于石柱县东北部,距县城55公里。幅员面积62.48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9751人。为产粮大乡,有“高原粮仓”之美称。
中益乡
中益乡位于石柱县东北部,距县城55公里。幅员面积155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8231人。境内有丰富的森林、天然气等资源。
洗新乡
洗新乡位于石柱县东南部,距县城42公里。幅员面积89.40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5065人。
黄鹤镇
黄鹤镇位于石柱县东南部,距县城40公里。幅员面积39.08平方公里。辖3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5072人。
龙潭乡
龙潭乡位于石柱县东南角,距县城40公里。幅员面积137.07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4666人。
新乐乡
新乐乡位于石柱县东南部,距县城80公里。幅员面积55.53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4585人。
金铃乡
金铃乡位于石柱县东南部,距县城61公里。幅员面积60.99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3627人。
金竹乡
金竹乡位于石柱县东部,距县城52公里。幅员面积39.64平方公里。辖3个行政村,户籍总人口1653人。
经济发展
2022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多重挑战,面对抗疫三年来最严峻的疫情冲击,面对有完整气象记录以来最极端的高温干旱天气,面对近年来最严重的电力资源紧张,全县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沉着应对一系列风险挑战,勇于克服一系列艰难险阻,经受住了各种超预期因素冲击,经济社会发展逆势上扬、稳中有进,各个领域亮点纷呈、鼓舞人心。
一是特色农业提质增效。突出抓好黄连、辣椒、莼菜为代表的“三色”产业提质发展,促进农业产业上规模、提品质、树品牌。积极创建全国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三色”产业为主的农业产业规模达60万亩以上。新成立石柱黄连创新产业研究院、黄连开发与利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石柱分中心),进一步加强科技赋能助推石柱特色产业延链提质。新增“两品一标”农产品23个,创建重庆名牌农产品7个,石柱黄连入选全市“十大优异农业种质资源”。全年实现农业总产值59亿元、增长5.7%,农业增加值增速居渝东南第1位。二是生态工业蓄势向好。立足资源优势,突出绿色工业特色,深入聚焦清洁能源、康养消费品、装备制造、新型材料“四大产业集群”,不断推动工业经济扩面提质,不断提升工业园区承载能力。国能风电、华电风电、朝盛科技园、生态透水砖生产等10个项目建成投产,新培育规上工业企业4家、高新技术企业6家、“专精特新”企业9家,完成工业投资24.3亿元、增长86.4%,增速居渝东南第1位。三是康养旅游业势头强劲。冷水国际康养旅游度假区规划策划快速推进,西沱古镇成功入选全国首批非遗旅游小镇,千野草场、万寿山、广寒宫等4A级旅游景区持续火爆,森林王国、秘境黄水、“刀片天路”等网红打卡点再添新彩,石柱上榜“2022中国县域旅游发展潜力百强县市”,全年接待游客达1950万人次,创旅游综合收入146亿元、增长14.1%。四是现代服务业逆势发展。全县服务业经受住了疫情的冲击,商贸、交通运输、金融、文体娱乐等行业突破困境、稳步发展,新增限额以上商贸单位41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8家,培育千万级电商企业3家、百万级网店51家。新建石柱县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电商产业园,引进24家电商企业入驻。新培育外贸企业10家,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33.2亿元、增长2.4%。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银行机构存贷款余额达610亿元、增长11.3%。
2022年,石柱县地区生产总值首次突破200亿元大关、达到209.07亿元、增长4%,增速居全市第9位、渝东南第1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06.3亿元;税收收入增速、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位居渝东南第1位。
民族人口
民族
石柱县共有民族29个,包括土家族、汉族、苗族、维吾尔族、蒙古族、独龙族、侗族、哈尼族、瑶族、朝鲜族、满族、回族、布依族、藏族、壮族、彝族、黎族、傣族、鄂温克族、畲族、珞巴族、佤族、白族、水族、土族、塔吉克族、门巴族、基诺族、撒拉族。
人口
石柱县是以古代巴人为主体,与其他民族融合而成的土家族栖息地之一。
2022年末全县户籍总户数19.13万户,户籍总人口544126人,其中男性281128人,女性262998人。城镇人口16.27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29.9%。公安户籍口径当年出生人口3616人,当年死亡人口3867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46‰。05-27
麦芽
05-26
清水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4月27日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20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和管理,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商用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
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加强商用密码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商用密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密码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范商用密码社会化培训,促进商用密码人才交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商用密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六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究、公共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用密码领域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机制,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依法保护商用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信息汇交、发布和应用情况反馈机制。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进行审查鉴定。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商用密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商用密码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其他领域的标准涉及商用密码的,应当与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第十一条 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二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四条 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定期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检测实施情况。
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实行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制定并公布认证目录和技术规范、规则。
第十八条 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申请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时,应当征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认证,对出具的认证结论负责。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以保证通过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与使用密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体系,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持续符合要求。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第二十五条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定期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实施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信任机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认证信任源的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实施进口许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
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商用密码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在境外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在境外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表明进出口产品可能属于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或者出口管制清单范围的,应当向进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不予放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商用密码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商用密码出口,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鼓励使用经检测认证合格的商用密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不得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支持并规范商用密码在信息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商用密码应用促进协调机制,加强对商用密码应用的统筹指导。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用密码应用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和重大事项会商,并加强与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的衔接。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前款所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方可投入运行,运行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经检测认证合格,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鉴定。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商用密码的使用、管理和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商用密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商用密码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进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建立推行商用密码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机制。
第四十七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
(四)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认证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四)未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商用密码许可证件。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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