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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资讯 · 招商资讯 | 周恩海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23-03-18 16: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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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恩海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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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海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
8月17日,黔江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周恩海在会议中心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了解全区物流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形势,共同为全区物流业发展理思路、谋计策。区领导封波、张力、肖培明参加会议。
会上,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局分别汇报了全区大物流、商贸物流和货运物流的发展情况,部分 参会单位作交流发言,参会区领导结合实际讲意见。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恩海指出,在黔江建设先进、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具有先导性和战略性,符合黔江建设渝东南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
周恩海要求,要明确目标定位,尊重竞争规律,抓住发展综合立体物流这个战略高点,结合黔江区位优势、历史积累和政策空间,充分利用好冷链物流、公路物流、航空物流、海关等现有基础及即将建成的高铁等开放支点,建设更加高效、更具特色的物流体系。要对物流业发展的形式与内涵、设施与功能、需求与供给等关系进行梳理,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物流产业,分清轻重缓急、先后主次,全面整合资源,实现建与用相匹配。要全面梳理物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进一步找准补齐影响物流业发展的短板弱项,实现各种要素相互协同。要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数字化发展,努力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进一步助推物流业提质发展。
周恩海强调,要绘好物流业发展规划“一张图”,做到思路清晰、进展有序。要理顺物流、通道、网络、枢纽等“一条链”,做到紧扣定位、支撑有力。要在先进城市中找寻定位接近、功能类似的“一个标”,打开眼界、放大格局。要有黔江自己的思考,通过把物流业做大做优做强,助推全区产业发展,并在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业发展路径和带动作用等方面形成“黔江模式”,真正让广大市民享受到现代物流体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中招在县上看到的,谢谢!
8月17日,黔江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周恩海在会议中心主持召开全区物流业发展座谈会,了解全区物流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形势,共同为全区物流业发展理思路、谋计策。区领导封波、张力、肖培明参加会议。
会上,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交通局分别汇报了全区大物流、商贸物流和货运物流的发展情况,部分 参会单位作交流发言,参会区领导结合实际讲意见。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周恩海指出,在黔江建设先进、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具有先导性和战略性,符合黔江建设渝东南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
周恩海要求,要明确目标定位,尊重竞争规律,抓住发展综合立体物流这个战略高点,结合黔江区位优势、历史积累和政策空间,充分利用好冷链物流、公路物流、航空物流、海关等现有基础及即将建成的高铁等开放支点,建设更加高效、更具特色的物流体系。要对物流业发展的形式与内涵、设施与功能、需求与供给等关系进行梳理,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物流产业,分清轻重缓急、先后主次,全面整合资源,实现建与用相匹配。要全面梳理物流业发展相关的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要素,进一步找准补齐影响物流业发展的短板弱项,实现各种要素相互协同。要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数字化发展,努力搭建技术服务平台,进一步助推物流业提质发展。
周恩海强调,要绘好物流业发展规划“一张图”,做到思路清晰、进展有序。要理顺物流、通道、网络、枢纽等“一条链”,做到紧扣定位、支撑有力。要在先进城市中找寻定位接近、功能类似的“一个标”,打开眼界、放大格局。要有黔江自己的思考,通过把物流业做大做优做强,助推全区产业发展,并在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业发展路径和带动作用等方面形成“黔江模式”,真正让广大市民享受到现代物流体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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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弹指一挥,五年日新月异。五年来,长岭县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攻克了一道道难关、突破了一个个壁垒、打赢了一场场硬仗,各项事业在新时期取得了新成效、实现了新突破、迈上了新台阶。
五年解放思想,五年创新发展。五年来,全县始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长岭实际抓好贯彻,做到上级有召唤、长岭有行动、落实有成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解放思想再深入 全面振兴新突破”教育实践活动,创新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将其内化为强大的精神动力,外化为决胜全面小康的生动实践。
五年风雨兼程,五年春华秋实。长岭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极不平凡、极具挑战、极富成效的五年。五年来,长岭县深入实施“1355”发展战略,主动适应新常态,自觉践行新理念,在攻坚克难中砥砺初心,在中流击水中勇担使命,各项工作在新起点上创造新业绩、在新征程中迈出新步伐,呈现出政治生态风清气正、县域经济蓬勃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喜人局面,全县上下在转型发展、跨越赶超中屡获佳绩、屡创辉煌,谱写了更加美丽幸福新长岭的崭新华章。
过去五年,千方百计谋发展,县域经济积蓄新动能,全县稳中求进、综合实力稳步提升。
五年来,长岭县坚持把抓项目作为破解发展瓶颈的根本出路,全县上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行动有力,一批批优质项目竞相绽放,撑起了长岭转型发展的“脊梁”。全面实行县级班子抓园区、县委常委抓产业、县级领导抓项目和专班式招商、专班式推进、专班式审批的“3+3”工作机制,鼓励各级干部、域内企业家、广大群众大招商、招大商,在全县迅速掀起招商热潮。金沙江、吉化星云等一批优质项目正在全力推动,长太高速、山东绿能、天润制氢等重大项目落地开工,双洮高速、中俄天然气管线、龙凤500千伏输变电站等项目投入运营,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第三产业提档升级,餐饮、房地产等传统服务业持续壮大,电商、金融等新兴服务业加速发展。全县发展动能日益强劲、资源优势日渐凸显、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打造了从洼地崛起到跨越赶超的“长岭样板”。预计到年末,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可实现162亿元,年均增长3.9%;全口径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实现11亿元和8亿元,年均增长6.8%和9.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实现28000元和16400元,年均增长7%和9.6%,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过去五年,提质增效优结构,农业发展实现新突破,全县转型升级、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长岭县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视察松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要求,把“三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加强“三大体系”建设,紧紧抓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契机,坚持产业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农业发展新路。粮食总产量保持稳定,“三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业生产由“粗放式”向“高效式”转变,新建高标准农田118万亩,粮食生产实现“五连丰”,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贡献了长岭力量。农业产业由“增数量”向“提质量”转变,绿色农业发展已呈蓬勃之势。农业经营由“分散化”向“规模化”转变,兴源、吉松岭等优质合作社强势崛起,松粮现代、吉隆玉米等龙头企业产业链条全面延伸,中粮生猪、国权肉业等畜牧企业规模持续壮大,农业产业多元发展格局初步呈现。今天的长岭农业,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发展质量持续提升,绿色品牌持续升温,已驶入农业现代化发展“快车道”。 过去五年,精准发力施良策,脱贫攻坚书写新诗篇,全县攻城拔寨、脱贫攻坚夺取胜利。
五年来,长岭县始终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民应战、全员参战、全域作战,脱贫攻坚实现了既定目标、取得了重大胜利,72个贫困村全部退出,39277名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级贫困县顺利摘帽,交出了“脱贫大考”精彩答卷。吹响合力攻坚“集结号”,县乡村三级齐抓共管、合力攻坚,232支驻村工作队扎根一线、倾情奉献,3500名包保干部冲锋在前、持续作战,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广泛支持,“一推动三帮扶”等各项活动深入开展、成效显著,凝聚起万众一心战贫困、携手共进奔小康的磅礴力量。唱好产业带动“重头戏”,与大企业大集团紧密合作,强力推进“5+2”扶贫产业体系,带动所有贫困群众增收,打造了产业扶贫“长岭模式”。打出政策保障“组合拳”,全力实施“四大攻坚行动”,采取“三个一批、五统一”模式改造危房10716户,帮助贫困群众圆了“安居梦”;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97%,贫困群众全部喝上了安全水、放心水;“看病120”“服务111”等政策全面落实,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得到有效解决;教育资助补助政策实现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全都能上学、上好学,改革发展红利惠及千家万户。放眼长岭脱贫攻坚战场,一项项扶贫产业喜结硕果,一条条扶贫政策滋润心田,一个个落后村庄华丽蜕变,一张张幸福笑脸灿烂绽放,书写了决战决胜的壮丽诗篇。
过去五年,重拳出击抓生态,岭城大地绘就新画卷,全县合力攻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五年来,长岭县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全县进一步解放思想、勇担使命、创新发展,全力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创了青山常在、绿水常流、空气常新的生态文明新局面。以刮骨疗毒的决心整治林业生态,全面打响“三大战役”,纵深开展“四项行动”,深入实施“四项工程”,全面推行省林草长制改革试点,森林覆盖率由7.5%提升至12.7%,打赢了一场林业发展翻身仗。以不胜不休的姿态落实河湖长制,强力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四水共治”,展现了人水和谐的生动实践。以壮士断腕的勇气狠抓环保问题整改,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收兵,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今的长岭,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新鲜,美丽长岭的生态画卷正在徐徐展开。
过去五年,统筹兼顾齐发展,城乡面貌焕发新气象,全县夯实基础、城乡面貌日新月异。
五年来,长岭县坚持把加快城乡建设作为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大格局规划、大手笔投入、大气魄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面加强城市建设,新建改造道路35.2公里,新建广场2.95万平方米,打造花海40万平方米,人均绿地面积增加30%,城市面貌明显改观。全力加快省级卫生城创建步伐,“八小”行业整顿持续推进,交通秩序、老旧小区、农贸市场整治等五大战役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更整洁、更有序、更文明。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全面建立,乡村振兴和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带初具规模,行政村和自然屯通硬化路率分别达到100%和95%,乡村更加整洁通畅宜居。现在行走在城里乡间,街头小景引人驻足观赏,公园广场让人流连忘返,霓虹闪烁令人如痴如醉,奏响了城乡融合发展的和谐乐章。
过去五年,不忘初心惠民生,幸福指数达到新高度,全县全力以赴、民生事业加快发展。
五年来,长岭县始终把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高高举过头顶、牢牢抓在手上,以实际行动兑现铮铮誓言,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显著提升。坚决兜住民生底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顺利并轨,就业、养老、低保等保障政策全面落实,退役军人社保平稳接续,民生保障“安全网”织得更紧更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省内一流的九年一贯制莱薰路学校投入使用,高标准设计的县第一、第二幼儿园主体完工,荣获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称号。纵深推进公立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以“破冰”精神推进棚户区改造,趟出了棚改工作“长岭路径”。全面推进社会事业,高品质小区拔地而起,新中医院、文化三馆加快建设,县第一幼儿园、莱熏路学校建成使用。供热公司异地新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民生项目顺利完工,中俄飞镖大赛保障任务圆满完成。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
过去五年,源头整治促和谐,社会治理取得新进展,全县敢于亮剑、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五年来,长岭县始终坚持人民至上,抓根本、用重典、优服务,社会治理迈上了法治化、现代化更高水平。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和行业乱象已无处藏身。稳步推进“七五”普法,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全社会尊法守法氛围日益浓厚,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坚持抓接访、抓包案、抓稳控、抓打击的“四抓”机制,厂办大集体等一批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信访形势持续向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纵深开展危化品、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四无车辆”落籍办牌、驾驶员资格培训深入开展,农村公共服务初见成效,“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惠民政策温暖全县群众。深入开展“感动长岭十大人物”评选等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履职尽责,鼓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党政机构改革顺利完成,党管武装、保密等工作扎实开展,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等事业全面进步,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过去五年,从严治党固根基,党的建设开创新局面,全县担当作为、党建巩固政治清朗。
五年来,长岭县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全县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树牢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深入实施“固本强基”“跃升计划”“城市基层党建联盟”等工程,打造了一大批具有长岭特色的党建品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始终树立“重德才、重实绩、重公论”的选人用人导向,把有限干部资源用在最关键岗位上,在脱贫攻坚、招商引资等工作一线培养和选拔干部,坚持为发展选精兵、用强将,为事业聚英才、纳贤良,433名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121个,全域推行“五长制+网格化”工作法,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全面落实“六个一批”,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敢担当、干实事在长岭大地蔚然成风。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治庸问责风暴等整治活动,党风政风呈现全新气象。健全完善周密监督体系,中央、省市委部署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全力做好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做得更扎实更有效。高质量推进巡察全覆盖,“利剑”作用不断彰显。构建“三不”一体推进体制机制,精准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对各类违纪行为不姑息、零容忍、严惩治,政治生态更加清朗。
这五年,是长岭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五年;这五年,是长岭人勇于拼搏、甘于奉献的五年;这五年,是长岭人跋山涉水、风雨兼程的五年。五年来的奋斗历程已载入史册,五年来的辉煌成就已镌刻民心。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苦干实干、久久为功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鼎力支持的结果。五年来,全县谋事一盘棋、干事一股劲、成事一条心,守初心、去杂音、干正事,营造了团结奋进的浓厚氛围;各级党组织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实上见实效,敢担当、能创新、顾大局,形成了善谋实干的生动局面;广大党员干部能吃苦、能战斗、能攻坚,凝聚了跨越赶超的奋斗伟力。
五年来,长岭县铸就了发展的恢弘篇章,积累了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才能营造出风清气正、心齐气顺、和谐共进的政治氛围,凝聚起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两个百年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长岭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窗口期和战略机遇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进入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战略判断,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长岭发展面临东北振兴的政策机遇、国家重大战略的对接机遇、新发展格局的融入机遇,利好因素持续汇聚。通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全县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动力明显增强、干事氛围日益浓厚,未来五年必将大有可为。
东风吹来满眼春,潮起正是扬帆时。在新起点上体现新担当、实现新突破、展现新作为。有理由相信:长岭在新一届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坚持高质量发展战略,以加快发展为主攻方向,以结构优化为不竭动力,以乡村振兴为重要抓手,以从严治党为根本保证,始终铭记为民服务的奋斗初心,始终坚定奋勇争先的战斗决心,始终保持克难攻坚的必胜信心,长岭人必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凝心聚力,克难攻坚,砥砺奋进,奋力开启长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06-02
清水
05-26
清水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4月27日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20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和管理,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商用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
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加强商用密码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商用密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密码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范商用密码社会化培训,促进商用密码人才交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商用密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
第六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究、公共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用密码领域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机制,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依法保护商用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信息汇交、发布和应用情况反馈机制。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进行审查鉴定。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商用密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商用密码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
其他领域的标准涉及商用密码的,应当与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第十一条 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检测认证
第十二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第十三条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四条 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定期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检测实施情况。
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实行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制定并公布认证目录和技术规范、规则。
第十八条 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申请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时,应当征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认证,对出具的认证结论负责。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以保证通过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
第四章 电子认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与使用密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体系,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持续符合要求。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第二十五条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定期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实施情况。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信任机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认证信任源的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
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实施进口许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
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
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商用密码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在境外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在境外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表明进出口产品可能属于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或者出口管制清单范围的,应当向进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不予放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商用密码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商用密码出口,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六章 应用促进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鼓励使用经检测认证合格的商用密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不得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支持并规范商用密码在信息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商用密码应用促进协调机制,加强对商用密码应用的统筹指导。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用密码应用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和重大事项会商,并加强与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的衔接。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前款所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方可投入运行,运行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经检测认证合格,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鉴定。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商用密码的使用、管理和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商用密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商用密码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进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建立推行商用密码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机制。
第四十七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
(四)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认证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四)未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商用密码许可证件。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05-26
清水